诈骗在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可见,有的骗局很容易就让人上钩,一位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竟然冒充省公安厅厅长的亲戚,声称自己有特权可以帮助别人要账,并收取手续费。多次诈骗,虽有得手后的喜悦,但最终也逃不过法网恢恢。上海刑事律师表示犯罪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累犯的就要加重处罚。
去年12月12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花花,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4月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花花自称是省公安厅原厅长兄弟的干女儿,以可以帮助别人要账的名义,分四次骗取封丘商人李某要账手续费16万元。据被告人王花花供述,“得到封丘商人李某的要账手续费用后,根本没有向对方索要过欠款。我没有干爹,公安厅原厅长的弟弟也不是我的干爹。”案发后,被告人王花花退赔受害人李某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花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花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花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受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
沪律网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注意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终由行为人获得被害人的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诈骗他人财物,构成了累犯,因此要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再次犯同一罪名的就要加重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