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但是两人曾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丈夫买了一份保险,保险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表示如果离婚,丈夫需要向其支付保险预期收益。由于不想拿出这笔钱,丈夫最终撤回了离婚起诉。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离婚时要注意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孙志远四年前与齐岚结婚,婚后有一个儿子。由于没有自己的住房,婚后小夫妻和孙志远的父母一起住,结果没多久,齐岚就因为琐事和婆婆大吵了一架,吵架时,孙志远却在一边不吭声,事后,孙志远不仅不调和矛盾,还把齐岚吵了一顿。之后,每次齐岚和婆婆发生矛盾,作为丈夫的孙志远都是这样的态度,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差。今年,孙志远起诉至北塘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齐岚也同意离婚,两人却对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没有房产和车子,四年来,两人只攒了60000块的存款。齐岚就要求一人30000,可是孙志远却说,那六万元的存款中有15000块是小孩的压岁钱,现在已经转存到小孩的名下,10000块给孙志远买了一份保险,剩下的35000元已经全部用在小孩的日常开销上,现在小孩的奶粉啊,鱼肝油啊,钙片啊都很贵,还给了自己的父母每月750元的生活费,所以现在没有钱了。齐岚说,孙志远说的不是事实,小孩的日常开销都是从两个人的工资里支出的,根本没花存款,而且孙志远的父母也从来没说过要他们出生活费,怎么又有了生活费一说她坚决要求分到属于自己的30000元。孙志远为了顺利离婚,最后同意给齐岚30000块。然后就涉及到给孙志远购买的一份保险。这份保险几年后就会有定期分红,由于保险的受益人是齐岚,所以齐岚就要求孙志远一次性支付给她预期收益40000元,但是孙志远却主张在分红时再和齐岚平分,如果现在支付的话,最多只能给她20000元。齐岚不同意。最后,孙志远向北塘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
沪律网提示: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以及收益权,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以及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保险产生的分红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丈夫买的这份保险,其中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几年后可以获得定期分红,属于预期利益,但不能要求丈夫支付该笔预期收益。目前尚无保险分红,因此也不存在是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