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崇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妻子在离婚时,借钱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因而在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妻子的个人债务上起了纠纷。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处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关键是要看双方是否都知情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冯女士与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某曾于2016年2月向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底判决驳回蒋某的离婚请求。然而两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6年11月17日,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但家里只有一套房子,于是冯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5天后,冯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了借。第二天,冯女士一共出资17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借款到期后,陈某向冯女士多次催要,但冯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现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被告蒋某辩称,其与原告不是朋友,也不认识原告,妻子向原告借款即便属实,因发生在其起诉与妻子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故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冯女士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既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事实,该借贷关系成立。但冯女士在向陈某借款时,蒋某已再次起诉离婚,两人夫妻关系不和,冯女士向原告借款事先未征得丈夫同意,事后亦未得到丈夫追认。蒋某与陈某互不相识,也未参与借款洽谈,两人间也缺乏借贷合意。法院还认为,冯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陈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蒋某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由被告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被告蒋某不负责任。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中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处理较为不合理,对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到债务涉及的利益中的一方较不公平,为此前不久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纠纷进行了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冯女士向陈某借款涉及的数额较大,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也是属于家庭中重要的事情,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因此冯女士单方向陈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并且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冯女士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