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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私自放弃冷冻胚胎,被判赔偿妻子3万
发布时间:2018-06-09 16:09: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3 ℃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出台,生孩子更加成了每个家庭的一件大事,因此冷冻胚胎技术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冷冻胚胎也会引来一些新的纠纷。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冷冻胚胎,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男方私自放弃冷冻胚胎,被判赔偿妻子3万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婚后几年间,因为环境条件和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没有孩子,直到2014年底,夫妻二人在美国某州立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医院从妻子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枚胚胎,王某移植了其中一枚,但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余下的5枚胚胎,双方委托该州立医院储存保管,每半年支付一次保管费用。2017年6月,丈夫张某起诉离婚。审理中,妻子王某意外得知丈夫一年前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停止付费,主动放弃了胚胎,备受打击的她要求丈夫进行相关赔偿,妻子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文军表示:“他们俩还是夫妻关系,有扶助义务,双方应当促进和维护对方的利益,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取卵的过程有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的付出是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为目的,男方违背了当时双方的意愿,单方废弃胚胎也损害了女方的知情权。”最终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沪律网提示:我国法律将冷冻胚胎认定为具有人格性质的物,因此根据物权法以及婚姻法,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胚胎,医院和该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由于冷冻胚胎技术对女方生理上的伤害要比男方大,像在本案中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胚胎,这对女方无疑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男方要给予女方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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