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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同居并产子,男方遗产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8-06-09 16:09: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4 ℃

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后者不具有。因此从继承法角度,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互有继承权,构成同居关系的双方则不具有继承关系。但同居时生下的子女,认定为是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中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

未结婚同居并产子,男方遗产如何继承?

2003年8月8日凌晨,四川省泸县新民焦化厂发生了一起煤仓垮塌事故,合同工马华在此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事后该厂赔偿其亲属损失55196.82元。然而就是这笔赔偿款,在马华的亲人之间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1994年1月,年仅19岁的泸县玄滩镇青年马华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湖南常德籍打工妹潘英。二人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来,并于1997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马田,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一起回到了马华的家乡,马华在泸县新民焦化厂当起了合同工。 2003年8月8日,马华身亡后,潘英与马华之父马方关系不和,便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生活。数日后,马方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由厂方支付55196.82元。潘英得知厂方履赔后,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儿子应得金额,但马家予以拒绝。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华的遗产,只能在马华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英未与马华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华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原告马田虽系马华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华的遗产。马华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田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田30319.38元,并驳回潘英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问题,以1994年2月1日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在其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婚姻效力受法律保护;在其之后的则认定为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潘英与马华的同居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因此不形成夫妻关系,潘英自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但是儿子马田是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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