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对于继承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很多人因为一张遗嘱而争的头破血流。袁某生前立下遗嘱,房屋全部赠与弟弟,在袁某去世后,母亲和儿子却与弟弟因为该房屋的继承起了纠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要注意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考虑到保留必要份额的问题。
袁明某系袁某的弟弟,袁宏某(袁某儿子)、邢某(袁某母亲)系袁某的法定继承人。袁某生前写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袁明某。袁某死亡后,袁宏某、邢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遗赠纠纷。遗赠人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袁明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遗赠成立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即本案原告袁明某已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袁某生前自书的“遗嘱”性质及效力。首先根据自书“遗嘱”的内容可认定,袁某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其病故后转移给袁明某。袁明某系袁某的弟弟,其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故该份“遗嘱”的性质应属于自书遗嘱,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遗赠系错误的,对此予以纠正。其次邢某每月有固定的“五七工”工资,且还有其他子女照顾,故其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遗嘱如果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在遗嘱的书写、签名、见证等过程中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基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袁某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弟弟,弟弟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是遗嘱继承,而非遗赠。该遗嘱有效,并且排除了保留必要份额的问题,则按照遗嘱内容将房产全部留给袁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