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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系个人遗产
发布时间:2018-06-07 16:07: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4 ℃

夫妻一方死亡后,死亡一方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上海遗产律师指出,这种情形下要注意区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直接作为遗产继承,而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出没有死亡一方的份额,再就死亡一方的份额作为遗产来处理。

职工工伤保险系个人遗产

王大妈这段时间一直很烦恼:1996年,王大妈与徐大爷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徐大爷二婚前育有一女徐小洁,徐小洁由前妻抚养,徐大爷再婚后又与王大妈生下一女徐小丽。七年前,徐大爷因病过世,在单位留下了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账户退费、企业年金、职工工伤保险共计187049.08元。按照法律规定,王大妈、徐小洁、徐小丽对这笔钱都有继承权,但由于徐小洁对徐大爷与生母离婚这事一直心有芥蒂,不予配合,故无法办理继承手续。近日,王大妈将徐小洁和徐小丽诉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徐小洁,徐小洁一开始并不配合,表示自己不会出席庭审也不明示自己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经办案干警认真向其解释,徐小洁委托了律师出席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遗产的数额及分配方法都没有异议,唯一的争议焦点就是:王大妈认为职工工伤保险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一半给自己,剩下的5万元作为徐大爷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均分,但徐小洁的代理律师认为,职工工伤保险具有人身性,依法应当属于徐大爷的个人财产,由各继承人均分。基于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且属于家事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对该起案件以调解为主,耐心为原告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参加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当场向徐大爷生前的单位拨打电话,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性质。经过讲解,王大妈同意了分配方法,最终这笔遗产由三方均分。

沪律网提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公民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消极遗产是指公民生前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职工工伤保险系徐大爷的个人财产,无须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全部作为徐大爷的遗产。因为徐大爷没有立下遗嘱,该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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