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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牟利,竟将自己的淫秽视频传到网上
发布时间:2018-06-04 16:04: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76 ℃

淫秽物品一直是刑法中的一个敏感词,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价值观不同,对性的开放接受程度不同,因此法律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也不一样。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中的淫秽物品是一种规范的构成要件因素,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男子为牟利,竟将自己的淫秽视频传到网上

我们浏览网页时,偶尔会有弹窗出现,有的是广告,也有的是淫秽视频。在长沙某小区物业工作的吴某某就从中找到了 “商机”,他将自己的淫秽视频传到网上,吸引人点击观看。只要有人点击,吴某某就有广告费 …… 五个月内吴某某轻松赚了 2 万余元。吴某某没想到这样的行为却涉嫌犯罪,1 月 11 日吴某某被开福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今年 36 岁的吴某某系重庆市人,现为长沙市某小区物业人员。2017 年 7 月,吴某某在境外一家色情网站注册了一个原创账号。随后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物业小区家中,通过手机将自己与卖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 8 部淫秽视频的片段上传到该网页上,吸引网民的点击观看,赚取该网站根据点击量给予的积分而获得的广告费。他在视频简介上留下 QQ 号,声称需要看完整版的视频者,可与他联系,然后向其收集数额不等的费用。此外还利用视频的简介帮他人宣传广告,赚取商家广告费用。在 5 个月的时间内,牟利 2 万余元。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在长沙市某小区将吴某某抓获。

沪律网提示: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一直是刑法的重点之一。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等,其中有关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吴某某将自己的淫秽视频传到网上,并根据网页的点击量以及植入广告来获取利益,很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情节比较轻微,应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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