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前不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此案,押运员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判缓刑。上海刑事律师表示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相对正当防卫而言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侵害就构成何罪。
2016年10月27日中午,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通报称,通过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公安机关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后,对涉案押运员梁金明依法刑事拘留。新京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沪律网提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犯罪行为,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具有不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运钞车押运人员击毙黄某,黄某的死亡和其追砸押运车的行为相比,死亡的法益侵害性更大,追砸押运车的行为本身也不是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运钞车押运人员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