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生下女儿后离家外出,7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归。妻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是维系夫妻感情的主要凭借,如果长时间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之间的感情自然也无从可谈,其中一方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吁女与陈男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生育女儿陈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在女儿出生后竟离家外出,一走就是7年多,未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吁女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因陈男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并缺席审理了该离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吁某夫妻间婚后虽夫妻感情尚可,但陈男离家外出至今达7年之久,期间未曾履行家庭义务,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该婚姻名存实亡,故对吁女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女儿陈某某由吁女抚养,陈男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对此,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珍惜感情,要有担当,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努力经营好婚姻和家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否则,就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法院会依法予以判决离婚。
沪律网提示: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陈男在结婚后出走,七年内下落不明,吁女可以以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如果陈男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吁女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