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的婚姻自然是尽心尽力,但这也会引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一些问题。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并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另一方不能分割该房屋,只得主张购房时出资的债权。
小程和小袁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2015年小程的父母因工龄达到单位的要求,可以购买一套80平的房改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决定把该指标让给小程和小袁,约定由小夫妻出资,待房屋可上市交易后,再过户给他们。好景不长,2017年小程爱上小娣,决定跟小袁离婚,小袁要求分割该房屋,小程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其中房改房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其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相关律师分析在上诉案情中,小袁明显是弱势一方,也是受害方,但该房屋系小程父母具有身份属性的房屋,明显也登记在小程父母名下,而小袁虽有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即该出资认定为小程父母对于小夫妻二人的债务,若小程和小袁离婚,可将出资款一半返还给小袁。
沪律网提示:夫妻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中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在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另一方只得以购买房屋的出资作为债权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本案中的房改房是小程一方的财产,小袁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但是可以主张返还其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其中因小程爱上第三者而与小袁离婚,可以认定为出轨,小袁可以主张小程对其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