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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调解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 ”
    发布时间:2018-05-23 16:23: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2 ℃

    前不久,安次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夫妻争夺抚养权的民事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起了纠纷,上演了一幕“夺子之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保证其能够健康地成长。

    法官调解离婚夫妻的“夺子之战 ”

    本案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不尽如意,最后发展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由于儿子(小恩)刚8个月尚在哺乳期内,判决由母亲王某抚养跟随母亲生活。来某不服审判结果,偷偷把儿子接到父母家,采取各种威胁恐吓等手段拒绝王某看望孩子,为此王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且向安次区妇联求助,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都未有结果。时至今日,儿子已满两周岁,来某以儿子已满两周岁不属于哺乳期,且一直跟随自己及爷爷奶奶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安次区人民法院杜杨法官受理此案后,没有直接安排开庭审理,而是组织了一次面对面的深情调解。首先向孩子父亲说明离婚判决早已生效,孩子判由母亲抚养,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孩子母亲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又是研究生学历且受过良好的教育,相对于无固定工作的父亲来说更有利于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对孩子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孩子的抚养权在谁手里,而是让孩子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经过杜杨法官深情调解后,来某深感自己之前偷偷藏匿孩子的行为荒唐至极。同时表态,回家就把孩子送回母亲身边。最后,一场吵得热火朝天的抚养权变更纠纷在杜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最终和解。父亲自2018年2月至儿子18岁时止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800元,母亲也答应,每月让孩子父亲探视女儿1—2次。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只是要明确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跟随哪一方一起生活,而这要从父母各自的生活条件、物质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考虑,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选择。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儿子在来某和王某离婚后被判给王某抚养,来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偷偷接回家抚养,这对于孩子的成长以及王某来说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王某也要保证来某的探望权,让孩子也能够经常与父亲接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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