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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父亲私自卖掉赠与儿子的房
发布时间:2018-05-22 16:22: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25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不是可以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呢?一对夫妻离婚后,儿子发现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子过户,父亲并将房子卖给他人,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院。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父母在没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下,并且不是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考虑,不得私自处分子女所有的房产。

父母离婚,父亲私自卖掉赠与儿子的房

17岁的小李诉称,其父母李先生和张女士自愿办理赠与公证,将海淀某处房屋赠与了他。2014年3月,母亲与父亲感情不和分居,携他在外居住。同年11月,李先生以他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将房屋过户回自己的名下。2016年父母离婚诉讼中,他才得知房屋被过户至父亲名下。如今,他诉求确认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李先生辩称,张女士以离婚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真实意图,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他将涉案房产赠与孩子并完成了过户手续。李先生称,即便将涉案房产赠与了未成年人小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并且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遭受重大损失,才将房子出售给了别人,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确认,涉案房产系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后所购,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1月,李先生与张女士分别办理赠与公证,将涉案房产赠与小李,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己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回己方名下,购房款未实际给付。李先生说过户前征得了张女士、小李同意,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李先生又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售房款用于李先生生活开销。法院认为,就李先生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这一情节,并无钱款交付,因此系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李先生当时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沪律网提示: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自然要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但是,父母如果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也不得私自处分子女的财产,要尊重子女真实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李先生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儿子小李和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一人,同时构成欺诈和隐瞒事实,这不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故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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