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往往会考虑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会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留给子女,但是下面发生了一个案例: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因一直没有过户,男方再婚后就后悔将房子给儿子,便拒绝过户给儿子。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的,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没有欺诈或者胁迫情形的就不可撤销。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十个月后,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王某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李某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但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沪律网提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赠与子女,这不是简单的赠与,赠与的主体包括了离婚协议中的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不可以随意撤销该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离婚协议在签订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李某以房价上涨,生活困难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儿子的房产,法院应当不同意其请求。并且儿子在离婚后由王某抚养,房屋留给儿子也符合也保护女方和儿童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