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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日写借条声称是被小三胁迫
发布时间:2018-05-12 16:1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20 ℃

我们都知道,在被胁迫时签订的合同往往是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签订的合同效力又如何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被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但是被胁迫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

离婚当日写借条声称是被小三胁迫

前不久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告王某诉称,其女即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至11月间,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陆续借款13万元,并于2016年4月15日被告张某出具借款金额为13万元的借条,张某承诺将于2016年4月25日全数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与第三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王某某在张某家中无理取闹,并企图破坏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迫于无奈,故于离婚当日签下借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条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前妻被告李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

沪律网提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受另一方胁迫并且该合同的内容违背了被胁迫一方的真实意思,则被胁迫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合同不再发生效力。其中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并且该威胁是非法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仅指出是因王某某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才签订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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