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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病暂时不能生孩子“被离婚”
发布时间:2018-05-11 16:11: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98 ℃

一个拥有美好婚姻的90后女子,突然间因患病暂时不能生孩子而被丈夫要求离婚,女子为人善良,为了不连累对方而与丈夫协议离婚,如今却因付不起医药费而陷入困境。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因患病而被另一方遗弃时,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女子患病暂时不能生孩子“被离婚”

刘某(化名)出生于豫西南的一户农家,在家乡和丈夫举行了婚礼,随后两人一起来到河北打工。2015年的一天,她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来被确诊为红斑狼疮。从此,这个小家庭的平静就被打破了。此后病情不断反复,去年年初再次住院,丈夫在照顾了一段之后,索性将她送到2000多公里南方某地,交给了在那里打工的岳母,随后一走了之。2017年4月,在丈夫一家人的一再要求下,病中的刘某回到家乡,与丈夫协议离婚。因为医疗费不足,刘某转到了家乡的一家医院。由于打零工的父亲要养家糊口,仍暂时由母亲照顾。近日,刘某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她结婚前,家中没有人得过这种病,婚后查出自己患了红斑狼疮后,暂时不能要孩子,但丈夫一家人却以“急着要孩子”为由,一再要求离婚,为不“连累”对方,她只好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在接受电话采访时,由于病情不允许长时间通话,其母便替女儿接了一会儿电话。她在电话中不断哽咽,为女儿的病情担忧不已。当记者询问前夫的联系方式时,母女两人都表示已“记不清”,并称与对方“已无关系”,请记者不要再“打扰”对方。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不得互相遗弃。遗弃行为往往对被遗弃一方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破坏家庭关系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丈夫的行为可以构成遗弃,但是刘某出于对丈夫的考虑主动协议离婚,并让记者不要去打扰对方,可见刘某虽然为受害的一方但不想追究对方。但同时,律师也提醒刘某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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