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儿童被拐卖的现象一直都有,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得他人家庭骨肉分离,可谓是罪恶至极,但是云南的一对夫妻竟然听从别人的话,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卖给了别人。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设立本罪的初衷就是保护儿童的利益。
出生两个月的孩子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成长,而一名小男孩却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痛楚,更令人痛心的是卖掉婴儿的竟是他的亲生父母杨某和熊某。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对杨某和熊某依法提起公诉。杨某和熊某之前在云南老家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8月20日,两人的第三个孩子(男孩)在东莞出生。同年10月7日,候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到杨某和熊某的暂住处,劝杨某和熊某把第三个孩子卖掉,候某并当场给了杨某夫妇2.3万元作为定金,几天后,候某等人与熊某一起带着小孩到闽清。11月4日,候某等人通过雷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在福州总院的停车场内将该小孩以7.8万元卖出,所得的钱存到杨某的银行账户内。后杨某给候某等人4.59万元作为介绍费。 2016年12月1日,被拐卖男婴被解救送往福州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照顾。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卖儿童罪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杨某、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掉自己的孩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沪律网提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则也按照拐卖儿童罪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杨某和熊某在候某和马某的唆使下卖掉了亲生儿子,侵犯了孩子的权益,虽然出卖的行为是出于亲生父母的意思表示,但也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候某和马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和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