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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股东代表查看账簿系侵犯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8-05-13 22:13: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1 ℃

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个国家公司立法领域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上海公司法律师指出:我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后,逐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使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从而加强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监督力度,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

阻拦股东代表查看账簿系侵犯知情权

黄某地和符某利2014年8月5日在海口龙华区玉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届换届选举中被选为股东代表。两人要求复制、摘抄合作社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完整的经营信息、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决定性文件。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并超出了权利范围。查不到相关账目的股东代表黄某地和符某利将海口龙华区玉沙股份合作经济社告上法庭。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代表,对被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产生办法中也没有明确固定代表的知情权;但《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约定:“被告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要在每一年的会计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4月13日前提交给股东和社成员代表大会。”被告没有举证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具有损害原告的权利的可能性,关于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海口龙华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黄某地、符某利可依法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依法查阅财务会计账簿。

沪律网提示:股东权是指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知情权也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之一,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关于经营、重大会议以及财产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上海公司法律师表示: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排除股东的知情权,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股东可以对公司各种文件、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复制。但是要注意公司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并且公司法还规定了不允许查阅的情形,这也是对公司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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