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的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20几年,子女也已经成家立业,然而最近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去法律离婚时,才发现自己没有结婚证,事实上也就没有结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经过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之前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后的则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陈先生和何女士的老家均在东北乡下,1990年两人在老家经人相亲介绍相识、恋爱,并且在1991年冬天按照当地的风俗风风光光的办理了结婚仪式,此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2年,他们迎来了可爱的女儿,一切都和其他普通夫妻的结婚、生子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当时农村的户籍制度尚未规范,将两人的户籍登记在了一本上,双方关系也为“夫妻”。陈先生和何女士觉得有没有结婚证也没什么区别,于是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后来,两人一起来到昆山打工,生活中两人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何女士一气之下搬出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因为缺乏沟通,两人感情日渐变淡。昆山法院周市法庭近日审结了这起稀奇的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结婚仪式时已经符合了结婚的要件,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现在双方应当解除的是婚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
沪律网提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国婚姻法原本承认事实婚姻,肯定事实婚姻的效力,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婚姻法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以夫妻名义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后者具有婚姻效力。因此本案中的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了事实婚姻,最终夫妻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后可以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