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各继承人都认为自己的遗嘱有效,那么遗嘱人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释到: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时,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中没有一份是公证遗嘱时,则按照各份遗嘱所立的时间为序,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向某与孟某系舅甥关系。1986年,向某外公孟某某、外婆万某某共同在酉阳县钟多镇修建了一栋面积173.8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孟某某名下。2003年1月,孟某某死亡。2015年10月20日,被继承人万某某经律师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孟某。2015年10月26日,万某某治病出院后,重新立下遗嘱,将诉争财产指定由外孙向某继承,遗嘱上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2017年1月,万某某死亡,孟某和向某舅甥俩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均拿出遗嘱,各执一词。孟某表示向某手里的遗嘱时间有问题,无法确定是什么时候立的,也无法判定谁前谁后,自己作为儿子,理应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向某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院。酉阳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份遗嘱谁前谁后,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侯某某到万某某家做保姆,服侍万某某。法院经向两份遗嘱共同见证人侯某某取证,证实被继承人于2015年10月26日治病出院后写下自书遗嘱,将诉争房产由原告继承。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原、被告均认可侯某某在场。结合病历记载时间,可以认定该份自书遗嘱形成时间是在2015年10月26日之后,可以排除落款的时间瑕疵。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向某获得该遗嘱中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孟某获六分之一的份额。
沪律网提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在内容上相抵触的遗嘱,其中如果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在时间上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为遗嘱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但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两份遗嘱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因此最终要以在时间上后立的自书遗嘱为准,由向某继承万某某的全部遗产。但是遗嘱中的房产有部分属于孟某某,孟某某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被告孟某享有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