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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做亲子鉴定,妻子起诉离婚未成
发布时间:2018-06-15 22: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7 ℃

亲子鉴定是社会中的一个敏感区域,其很大程度上会对个人家庭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亲子鉴定应该从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子女的利益考虑,不可因为一时的不信任,而导致婚姻最终走向尽头。

丈夫偷偷做亲子鉴定,妻子起诉离婚未成

吴女士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吴女士认为她与刘先生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经常冷战,加之刘先生对她缺乏信任,曾在2017年4月私自带刚出生的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吴女士因生女早产伴有后遗症,刘先生却不闻不问,对于吴女士的医疗费亦不承担。她认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要求刘先生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1500元,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即五万元。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还没有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感情目前虽有裂隙,这其中有双方各自沟通不善的原因,但未见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突出矛盾,双方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如能相互信任、彼此尊重、积极沟通,夫妻感情应能得到改善。现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出改变。因此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亦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中要求男女双方结婚后要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而夫妻感情的破裂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其中一方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引起的。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形有很多种,法官要根据个案的事实进行裁定,不可盲目照搬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亲子鉴定的问题涉及人身利益和家庭利益等,不能够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是基于该原则作出的规定。本案中的亲子鉴定,只能说是夫妻之间没有完全相互信任的一种表示,被告也表示会加以弥补,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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