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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后女方才知男友尚有妻子
发布时间:2018-06-20 22:20: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61 ℃

女子和一自称离异的男子同居后怀孕,然而却发现男子被没有离婚,男方要求女子将孩子打掉,但最终出于各方面考虑,女子还是生下了这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呢?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亲生父母都要承担抚养责任。

同居怀孕后女方才知男友尚有妻子

阿丹经人介绍,阿丹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且同样“离异”的阿明。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了。没多久,阿丹发现自己怀孕了提出结婚,但阿明总是诸多推脱。2017年2月,阿丹意外发现阿明其实尚未离婚,大吵之下,阿明承诺一定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与阿丹结婚,并写下了保证书。但很快,阿明却要求阿丹去打掉孩子,此时阿丹已怀有六个月的身孕。经医院检查,阿丹做流产手术危险性极高。阿丹遂回家养胎。阿明得知阿丹未打掉孩子后,仍不依不饶坚持要打掉孩子。2017年8月,孩子出生,阿明对阿丹和儿子一直不闻不问,且未承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考虑到小孩的生活所需及以后户口等问题,在多次沟通未果后,阿丹诉至法院,要求阿明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共计7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阿丹认为,从小孩怀孕出生及哺乳期,阿明都没有关心探望过,甚至在自己怀孕后期还坚持要求自己打掉胎儿,可见阿明对胎儿和小孩非常冷漠,不适宜抚养小孩。自己有固定居住场所和正常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阿明则认为,其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孩子的母亲,小孩由其抚养对其成长教育更有利。而且阿丹还要抚养之前离婚时的一个孩子,其明显无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假如法院判决孩子给阿丹抚养,其愿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审理后判定,阿丹有能力抚养小孩,遂判定孩子应由阿丹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法院认定阿明每月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192元,至小孩18周岁止合计抚养费25万余元。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阿明是否构成重婚罪要看阿丹和阿明在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阿明构成重婚罪。但是阿丹在不知阿明尚未离婚仍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无论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阿丹都不构成重婚罪。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阿丹和阿明是在同居期间生下儿子,两人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儿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出于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将其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阿明也需对儿子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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