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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分手后可要求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8-06-19 22:19: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2 ℃

彩礼,是我国古时候的一项婚礼程序之一,一般是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从古至今都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彩礼习俗,那么彩礼的法律性质如何,男方是否又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已经做了详细的阐释。

结婚未登记,分手后可要求退还彩礼

李某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梁某相识。2016年2月中旬,两人按开平本地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婚礼之后不久,被告就回新会工作,并以各种理由一直不回开平居住,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3月28日,两人分手。原告称,从相识到摆宴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包括铂金定婚戒指、摩托车、手机、衣服、现金在内价值共53463元的财物,摆宴席当天,原告及其亲属交给被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金戒指3个。分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全部财物。被告则称,双方按本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这一切足以证明被告的初心,只是后来在相处中发现,原告思想欠缺成熟、缺乏主见,亦不善于处理被告与其家人的关系,导致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受到巨大压力,甚至患上了抑郁症。双方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这并非被告的初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款项应由被告酌情适当返还5000元给原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彩礼款5000元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3枚、铂金戒指1枚给原告李某。

沪律网提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是否完成办理结婚登记进行区分,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除非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最终离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并且给付彩礼的一方因彩礼而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李某和梁某只是按照当地习俗摆酒席举行了婚礼,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不形成法律的婚姻,不具有夫妻关系,最终两人分手,自然也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解除,同时李某可以要求梁某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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