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本是父母的心头肉,自然是备受父母宠爱,但是也有些父母因为各种原因,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意抚养,甚至会有将其抛弃的情形。上海一女子在生下女婴后便消失,公安机关多次劝说下仍拒绝抚养,最终被认定为遗弃罪。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要注意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014年2月,34岁的周婷(化名)在上海市某医院产下了1名女婴,当天,孩子因患新生儿窒息被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3月,孩子病情好转已具备出院条件,但儿童医院联系周婷接孩子出院时却发现,周婷手机停机并已搬离入院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孩子的亲生母亲,无奈,儿童医院的医生只得让女孩一直滞留在医院里。2016年5月12日,女孩结束了滞留儿童医院的两年生活,入住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成为该中心接收的第一例滞留医疗机构且母亲身份确定的弃儿。公安机关会同临时看护中心先后多次找到周婷交涉,劝说她承担扶养义务,周婷均不配合,并明确表示放弃扶养权。更令人寒心的是,朵朵出生至今,周婷从未探望,也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和扶养费用。妈妈不愿意扶养,朵朵的爸爸又去哪儿了?对此周婷始终不肯透露任何信息。直至2016年12月,周婷才提供了一名疑似朵朵生父的信息,但根据周婷提供的身份线索,公安查找后发现此人下落不明。2017年2月,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司法机关反映,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劝说,生母周婷仍拒绝接回扶养,朵朵依旧处于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状态中。3月8日,公安机关正式对周婷涉嫌遗弃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婷作为被害人朵朵的生母,将朵朵生育后便遗弃在医疗机构,不管不顾不闻不问,拒绝扶养负有扶养义务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法律禁止的遗弃行为。同时,其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说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拒不履行,时间长达三年多,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婷以遗弃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周婷构成遗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沪律网提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中也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一出生就自然开始,并且是无条件的,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本案中的周婷在生下孩子后拒绝抚养,应当认定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