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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称是对方自愿给的
发布时间:2018-06-21 10:21: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9 ℃

一刚刑满释放半年多的90后男子在乘坐出租车时,用刀抢劫了司机160元,在庭审中辩称这是司机给自己的,其辩护人则提出其构成抢劫犯罪中止。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该男子和其辩护人的辩词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之处,前者认为自己无犯罪故意且无犯罪行为,后者却认为前者有犯罪故意,但是中止了犯罪行为,这很明显是相冲突的。

男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称是对方自愿给的

2017年8月20日22时许,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附近,打乘了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浑南区沈阳理工大学南门三环桥下桥洞附近时,于某让李某停车,并出示壁纸刀以语言胁迫的方式向李某劫取人民币160元,随后下车离开。2017年8月31日,于某被沈阳警方抓获。于某供述,在出租车上,他把刀放在自己身前晃了几下。司机以为他要抢手机,就把手机给了他,他又把手机还给了司机。之后,他又跟司机说:“你能帮帮我,借我一百块钱不。”司机就把手扶箱打开,给了他160元。2017年11月末,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该案审理中,于某返还司机所劫钱款人民币160元。于某称自己并非抢劫司机,只是在乘坐出租车时从衣兜内掏烟无意将工作所用的壁纸刀露出,也并未向司机索要财物,160元是司机自愿交给他的,不构成抢劫罪。于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于某抢劫犯罪情节轻微,对司机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用语言威胁。司机给于某的钱和手机,于某都没要,放回了出租车的手扶箱内,这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犯罪中止。于某从司机处拿走的160元人民币属于民事行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于某在打乘出租车过程中,用出示壁纸刀等示意动作、语言对司机进行胁迫,从而使司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决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沪律网提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包括了预备阶段的中止以及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停止了犯罪故意和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抢劫罪的既遂是抢到了钱,而无论数额的多少,本案中的于某拿出壁纸刀向司机要钱,已经构成对司机的一种胁迫,于某因此也得到了160元,应当认定为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同时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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