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何时生效,一般认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就生效。那么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条款应当自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就生效,不受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备案的影响。
盛某与姚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盛某与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姚某一年内返还盛某首期房款三十万元、生活费十五万元。盛某与姚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盛某与姚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事宜,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一年后,姚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盛某四十五万元。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履行协议约定支付其四十五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与姚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盛某与姚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姚某一年内返还盛某四十五万元首期房款、生活费,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姚某给予盛某的补偿金。虽然《离婚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到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盛某在离婚时也未分得任何财产。所以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但姚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生活费共计20万元。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时的意思表示以及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发生效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发生了效力,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生效要件。因此本案中的离婚协议虽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但仍对双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