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子女年纪尚小,两人仍然在一起生活和照顾子女,但是男方擅自支取了家里的一笔过渡费,女方知道后便向法院起诉,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解决了矛盾,并且有了复婚的想法。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事关重大,双方要坦诚面对,为了子女为了家庭,离婚只能是最坏的打算。
2018年3月,因离婚后前夫擅自支取了属于女方及孩子的过渡费,且拒绝支付抚养费,郑某等母女三人分别将卫某诉至法院。本以为三个案子均系离婚后的普通财产及抚养费纠纷,但经过法庭调查才得知,郑某与卫某已于2015年离婚,当时约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因小女儿年龄较小,故先由女方暂时照顾,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为照顾孩子方便,郑某及卫某实际仍与两个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经营商铺。现因卫某在未告知郑某的情况下私自支取了家里的过渡费,引起郑某不满,郑某遂以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分别起诉郑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及过度费共计54400元。庭审中,女方情绪激动,男方气愤于对方将自己告上法庭,也出言不逊。但双方在事实陈述上基本一致,也都比较在乎两个女儿,有调解可能性,于是三案的承办法官决定一起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整整一个上午,二位法官耐心听取郑某的委屈和苦楚,了解卫某的想法和意见,从家庭和谐、子女成长等多个角度给双方分析利害关系,用温情劝说并疏导他们,并告诉他们,“你们要不忘初心,一起好好培养孩子,一切都会越来越好。”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郑某表示愿意为了孩子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卫某也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与郑某复婚,今后会为了维系家庭和谐而努力,双方都为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所感动。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分配财产和抚养子女。原则上夫妻离婚后,财产就变成了个人的财产,双方未经允许互相不得擅自处分,否则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郑某与卫某离婚后为了子女的抚养仍然继续共同生活,但卫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支取了家里的过渡费,这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是不允许的,更何况两人已经离婚,因此卫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利益,郑某有权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