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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四万元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8-06-22 10:22: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8 ℃

在刑法中,有许多人不明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个行为是否有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构成法条竞合关系,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同时也会构成诈骗罪,但处罚时只要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即可。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四万元终落网

前不久,新乡县某村一钢管、扣件租赁站老板张某报案称,三个月前,一位名叫“金诗和”的男子自称受“张某军”的委托,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价值近4万元的钢管、扣件,由于前期曾有过一次合作,他还曾去工地“视察”过,此次就没有放在心上,不料合同到期后“金诗和”便失联了。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新乡县局经侦大队民警首先对“金诗和”、“张某军”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发现根本没有“金诗和”这个人,“张某军”则因身份证丢失被嫌疑人冒用,从而被签订了虚假合同。无法确定嫌疑人身份,能否从视频监控中发现一些线索?由于租赁合同长达三个月,监控视频早已被覆盖丢失,该想法一经提出便被否认,案件顿时陷入了僵局。“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合同诈骗案,相信一定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负责此案的新乡县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志敏意识到,既然“金诗和”能够带领受害人张某进入该工地,肯定与此工地有一定的联系。王志敏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围绕该村工地、村委会及周边地区开展大面积的摸排走访。经过认真走访,终于从一名群众那得到线索,称该工地确实曾有一名姓金的工人,还曾因胳膊烫伤住院。根据这一情况,民警立即前往离此地最近的新乡公立医院,果然查出了一位名叫“金某明”的男子在相应时间段内的就诊记录,经受害人辨认,警方确定“金某明”为嫌疑人。经对安徽省金寨县人“金某明”进一步调查、布控,办案民警成功将其抓获,并在“金某明”的配合下将其同伙胡某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沪律网提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刑法上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构成合同诈骗罪就必然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一项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嫌疑人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财物,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涉及的财物达到四万元,系数额较大。在审查中要注意查明嫌疑人之前是否有此类犯罪行为,如果有,则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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