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的原副镇长杨金把当地的扶贫政策当成个人的摇钱树,本是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政策,反而以此为依据向老百姓索要押金,这些押金最终进了杨金的口袋。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在贪污贿赂罪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者不是排斥的关系,而是包容评价的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挪用公款罪。
2016年6月,阳谷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张秋镇常务副镇长杨金滥用职权,在扶贫工作中违规收取押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阳谷县纪委立即展开调查。杨金任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时,年仅30岁。上任伊始,他工作兢兢业业,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但他尝试通过多种投资方式,想方设法赚钱,屡屡亏损,欠下了许多外债。杨金心有不甘,把目光盯上了自己分管的扶贫开发项目。2013年,省级贫困村贫困户按照工作安排要发放扶贫猪、羊,杨金动起了歪脑筋。他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使118户非贫困户取得了领取扶贫猪、羊的资格,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在召开扶贫工作会时,杨金提出:如果贫困户领到扶贫猪、羊后不用于养殖,而是马上卖掉换钱怎么办?有村干部建议,可以收取一些钱当押金。这个提议正中杨金下怀,他马上拍板决定实施。118户非贫困户在交纳了总计15.95万元的押金后,顺利领到了扶贫猪、羊。杨金向领到猪羊的村子出具了写有该村押金总数的“白条”,在“白条”上,他利用职务之便偷盖了镇经管站的公章。这些押金被杨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他故技重施,收取了70户非贫困户总计24.7万元的押金,用于填补自己的亏空。为了逃避组织调查,蒙混过关,杨金还想出了让村里把押金款直接打到其岳父王某某账户中,自己再拿来使用的“好主意”。2013年至2014年,杨金共收取16个村押金40.65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110余万元。归案后,杨金交代了自己违纪违法相关问题,并分三次退还了违规收取的部分押金。因饭店严重亏损,剩余27.35万元杨金已无力退还。2016年12月,杨金因滥用职权,违规收取扶贫押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受到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7年4月27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对杨金挪用公款罪、渎职罪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沪律网提示:要注意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中的行为人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杨金在扶贫工作中违规收取押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超越了他自身的职权,是一种故意的作为,因此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至于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要看杨金在收取押金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