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次区法院葛渔城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但是与以往不同的,这起离婚案中的夫妻都是轻度智障人士,这无疑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律的适用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方式灵活,最大化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均为四级智力障碍,两人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二人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智力原因没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二人自愿协议离婚。但因妻子杨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梁某将其诉至法院。承办该案的彭德涛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得知,原被告系自愿离婚,之所以会闹到法院仅仅因为二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意见不一。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彭法官决定将二人的父母一起叫到法庭参与调解。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父母多次进行了沟通,针对原被告身体的特殊情况,对双方父母晓之以理,告诉他们过多的争执只会使矛盾僵化,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两个本就智障的年轻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创伤。通过耐心细致的对双方父母做思想劝解工作,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婚后购买的空调、电视归被告杨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梁某所有。就这样,在原被告父母的共同参与下,原被告不再争议,双方调解离婚。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情形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疾病及严重的精神疾病,本案中夫妻双方患有的轻度智力障碍则不应当认定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为对婚姻生活以及后代的健康影响较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由于本案的当事人双方系轻度智障人士,一定程度上不能做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要注意调解的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减轻离婚对双方心理上的伤害,这也是法律的初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