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个老板去世后留下百万遗产,但是情人却带着女儿找上门,要和原配争夺遗产,最终一份亲子鉴定让情人打消了争夺遗产的念头。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不是亲生,则涉及到诸多隐私和伦理道德,应当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上世纪70年代,温州市区人汪某(化姓)与曾某(化姓)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此后,汪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2006年,汪某在外地认识了吴某(化姓),没过多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王某和吴某在外地过上同居生活。2014年6月1日,吴某剖腹产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孩。汪某于2016年11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汪某去世后,他留下的遗产引发了纠纷。根据吴某调查,汪某名下有三套房子,一套位于外地,两套位于温州市区,另外他还持有一家公司40%的股权,这些遗产共价值460万元。2017年3月,吴某带着律师来到温州,她代两个双胞胎女儿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汪某的原配妻子、儿子共同继承汪某名下遗产。吴某说,她的两个女儿是自己与汪某同居期间所生育,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是汪某,母亲一栏是吴某,所以他们的女儿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认为,她的两个女儿占上述财产约16.65%的份额,约76.6万元。对来势汹汹的吴某,曾某找了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情人生的孩子要继承财产,首先得证明这两个孩子是否真是汪某亲生的。曾某问,汪某已经去世,如何进行亲子鉴定?而这个问题,也让法官犯了难。就在这时,吴某提供了一条线索,原来,汪某曾在去世前跟双胞胎女儿做过亲子鉴定,他的血液样本就保存在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当时,汪某告诉吴某,鉴定结果显示双胞胎女儿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吴某觉得汪某在骗自己。鹿城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和双胞胎女孩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显示,排除汪某与这对双胞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1月29日,鹿城法院本要开庭审理这起遗产争夺财产纠纷案。就在开庭前,吴某的代理律师主动联系法官称,吴某接受DNA鉴定结果,愿意撤诉。
沪律网提示: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自然血亲关系,并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并且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中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为亲生,则涉及到家庭伦理,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来讲,本案中吴某的两个女儿不是汪某亲生,并且汪某在生前已经知道,则吴某的两个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