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晚年时儿子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反而是侄子对其可悉心照顾,因此老人想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侄子,却受到了儿子的百般阻挠,最终在调委会的帮助下才得以解决。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也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应有的扶养,在遗产分割中对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梁某老伴已去世多年,育有一子梁志某,梁志某已成家多年,自成家至今从不与梁某来往,更未履行赡养义务,老人从始至今一直由其侄子赡养照料。现梁某年事已高,便打算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遗赠给侄子名下所有,侄子为梁某名下楼房的唯一受遗赠人。然而,其子梁志某听说之后,马上出面阻挠此事,明确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跟梁某还是父子关系,理应享有继承权。父子俩吵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梁某和侄子找到了司法所。司法所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果断与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将梁某及其侄子、梁志某等人召集在一起,先从亲情和伦理道德入手对梁志某开展工作。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梁志某仍然不松口,不肯让步,并且坚持声称自己是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调解员表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此次矛盾纠纷中,其子梁志某自始至终就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的时候,也不来探视,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梁志某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继承权,且梁某有权利支配自己的生前财产赠予侄子。矛盾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立刻起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明确规定,梁某现登记于自己名下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的楼房以及所有与该楼相关的补偿权益全部遗赠给侄子,其他人无权干涉。双方当事人以及街道调委会成员共同见证了协议的签订。
沪律网提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一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中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才能获得遗赠,同时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
《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梁志某作为子女,没有在父亲晚年时尽到赡养的义务,反而是侄子对梁某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梁某的遗产,因此梁某将房产遗赠给侄子,也是对侄子对其尽到赡养的一种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