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妻子死后想继承岳父遗产中妻子的份额,却被证明该男子在结婚后抛弃患病的妻子,二十多年来一直杳无音信,妻子也一直和自己的家人生活,法院最终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上海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如果遗弃被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2016年3月,沈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转继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亲的遗产份额。沈某表示,岳父岳母生育有陈甲、陈乙、陈丙3名子女,自己是老三陈丙的丈夫。岳父陈某于2004年7月9日死亡,名下分配到两套房屋。沈某认为,两套房屋中的一半属于岳父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自己想转继承这部分遗产。沈某认为,因为妻子陈丙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陈丙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陈丙死亡后,自己作为配偶和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转继承陈某遗产中的相应份额,于是沈某将岳母、妻子的两个哥哥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确认沈某转继承陈某遗产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额。陈丙的母亲陆某和两个哥哥陈甲、陈乙在法庭上陈述,陈丙虽然结过婚,但二十几年没见过她的丈夫,现在冒出来的这个沈某自称是陈丙丈夫沈丁,但婚姻登记申请书上沈丁的出生年月为与沈某身份证上出生年月并不相符,不足以证明本案的沈某就是沈丁。并且沈丁与陈丙于1993年领取结婚证,但沈丁婚后一两年就遗弃陈丙。二十多年前,陈丙还曾经到苏北找过丈夫,但从1995年开始,陈丙就一直与父母生活,直至死亡。期间,沈丁根本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陈丙的哥哥们还透露,陈丙有精神疾病,患病期间一直由两个哥哥陈甲、陈乙照顾并承担医疗费。陈丙生前还多次向他们透露,自己头部的伤就是被丈夫沈丁用酒瓶砸伤所致,丈夫对她实行了家暴。该案承办法官到无锡市滨湖区档案馆进行调查,确认沈某与沈丁是同一人。法院查明,沈某与陈丙于1993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从1995年起,陈丙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陈丙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其生活来源依靠其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其父母、哥哥照顾。2014年7月4日,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陈丙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14年9月起,经有关部门核准陈丙每月可领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丙缺少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长期对陈丙不闻不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陈丙死亡后,沈某丧失继承权。据此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沈某本身对岳父的遗产不享有直接的继承权,而是适用了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死亡时,才发生转继承。
沪律网提示:《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沈某原则上可以按照转继承分割岳父陈某的遗产,但是沈某没有对患病妻子尽到扶养的义务,多年来对其不问不管,构成遗弃的行为,因此沈某丧失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故而也丧失了基于妻子的继承权产生的对岳父遗产的转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