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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安置款是遗产
发布时间:2018-07-06 22:06: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35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那么所有权归国家的公产房能不能成为公民的遗产呢?上海遗产律师认为公产房本身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自然也不能成为公民的遗产,但因公产房拆迁获得的房屋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公产房拆迁安置款是遗产

邢某生前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产楼房。2004年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3.87万元。国庆节期间,鲁某用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把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表示鲁某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承租人还写在自己的名下,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利,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她们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有权依法继承。邢某的儿子鲁某解释说,母亲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们表示,鲁家只有他这一个儿子,她再买房子就要买到儿子家的附近,买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儿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后再过户又花钱又麻烦”。所以,母亲才将住房手续全部交给他,让他全权处理拆迁及购房等事情。为了使母亲能够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领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就迅速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并按母亲的意愿由他来承租,目的就是让老人家养老。只可惜母亲病故,未能住上所买的房屋。鲁某据此辩称,母亲在生前就已经处置了房屋安置补偿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张的继承标的并不存在。况且母亲承租的是公产房,产权不属于个人,那么基于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遗产,由公产房拆迁而产生的货币补偿金也不应列为遗产。为此,鲁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三姐妹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产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被告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3.25万元。

沪律网提示:公产房,是指公有住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是相对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因此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根据继承法,公产房不能作为公民的个人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虽然公产房不能作为个人遗产,但是因公产房的拆迁而获得房屋安置补偿费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遗产,因此本案中鲁某认为基于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不能列入遗产的主张不成立,房屋安置补偿费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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