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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多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08 22:08: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0 ℃

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思想得以改变,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被男女平等的思想淘汰,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越来越追求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婚姻中也是男女平等,女方不用受制于男方,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丈夫离家多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吴女士与姚先生系夫妻,育有两个双胞胎儿子。2000年,姚先生分配到一职工房,其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吴女士及两儿子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2007年,姚先生开始离家在外居住,自此极少与家人见面、联系。2016年,吴女士到法院起诉了姚先生,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住房一套、小车两台。吴女士表示姚先生从2007年离家,至今都没有回来过,这么多年来,都没有照顾过两个儿子,没有给过抚养费。庭审中,吴女士两名儿子及邻居出庭作证,两儿子均证明父亲姚先生多年来没有回家共同生活,2007年姚先生就离开家里,这么多年只见过父亲几次,父亲偶尔会给两三百元。邻居出庭作证,则证明这么多年来未见姚先生回家与吴女士共同生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吴女士及证人的陈述,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多年来未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吴女士以姚先生多年来不照顾家庭为由主张取得房屋的全部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认定该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吴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两辆,但未提供车牌号码,无法查清该财产的状况,故法院不予处理。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进行处理。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居住生活状况、姚先生对家庭照顾较少而吴女士承担了主要的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义务的事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吴女士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该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判归吴女士所有,两辆汽车判归姚先生所有。

沪律网提示: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经调解无效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许多,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前提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姚先生多年来没有和吴女士及儿子共同生活,也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与吴女士之间感情基础薄弱,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吴女士对家庭付出很多,因此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照顾吴女士和两个儿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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