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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年轻女子向八十多岁老人求婚
发布时间:2018-07-05 22:05: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1 ℃

广州一位三十多岁的林姓女子向八十多岁的成老伯求婚,第二天两人就登记结了婚,但是很快就被七旬岳父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原来这个女子是一个精神病人。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男女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姻关系无效。

患病年轻女子向八十多岁老人求婚

今年1月13日下午,成老伯下汽车时不慎摔倒,一名年轻女子马上上前搀扶,并好心一路护送他回家,但令成老伯没想到的是,女子竟提出要和他结婚!这让82岁从未结婚的老伯又惊又喜。第二天,成老伯就和这位女子登记结婚。但双方登记后,女子就自行离开了,并没有和成老伯一起回家。不久后,成老伯惊奇的收到了法院的材料,女子的父亲把老人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原来,林女的父亲得知女儿结婚后称,女儿于2003年患有精神分裂症后,虽然使用药物治疗,但仍多次复发。2011年5月至8月期间,曾在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结婚时,林女正在患病被医过程中,是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偷取了户口本,并与成老伯登记结婚。了解情况后,法院认为,林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患有无自知力的精神疾病,符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况,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该院一审判决,宣告林女与成老伯的婚姻无效。

沪律网提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包括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根据其病情一般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女方在精神疾病期间,与一个陌生的老人结婚,这明显的超出了一般正常人的行为,两人的婚姻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在实际当中,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两人之间没有共同生活过,因此也不存在着财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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