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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十年,妻子患癌症终破镜重圆
发布时间:2018-07-06 22:06: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4 ℃

前不久,已经离婚了十年的贾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癌症,在医护人员的努力以及前夫的照顾下,她不仅病情好转,而且与前夫破镜重圆,离异夫妻患难见真情,在当地被传为一段佳话。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和夫妻关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真情所在。

夫妻离婚十年,妻子患癌症终破镜重圆

几个月前,40多岁的贾女士在一次洗澡时忽然发现自己的胸部有异样,春节前她来到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想到,这一检查却发现是大病--医生告诉她,检查结果显示是乳腺癌。想到年幼的孩子和破碎的婚姻,贾女士的心中除了痛苦,更多的是迷茫。该院外科主任江维和护士长胡素芬了解到贾女士离异多年的情况后,不仅在病情上给予她精心治疗,还在生活上给予她无微不至的关怀。在医护人员与贾女士的交流中,她透露,虽然离婚十年,但与前夫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随后,江维通过电话将其前夫吴先生请到办公室,进行了一次推心置腹的长谈。江维告诉吴先生,贾女士患病后情绪波动很大,希望他能看在两个孩子和曾经的情分上好好照料贾女士,以便最大限度地帮助其接受治疗。在长谈中,吴先生泪流满面,他向江维保证,接下来会好好照顾前妻,等她完全康复后,再提出复婚。随后的治疗过程中,吴先生不仅主动担负照顾小孩的责任,还经常到医院探望前妻,这样的日子让贾女士觉得特别温馨。有了前夫的悉心照顾,贾女士心情大好,对医护人员的治疗非常配合,治疗过程十分顺利,治疗效果很好。今年2月,在外科所有医护人员的祝福声中,贾女士高高兴兴办理了出院手续,跟着吴先生一起回家过年了。

沪律网提示: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时一方无住房,另一方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在居住和生活上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并不是“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吴先生和贾女士已经离婚十多年,吴先生能够在贾女士患病的情况下予以照顾,是从子女以及以前的夫妻感情角度出发的,是人性美好的体现,是为法律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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