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了维系和情夫之间的关系,意外流产后向情夫谎称已生下了一名男婴,因害怕谎言被揭穿,她竟然偷走了亲戚家的孩子,最终被判拐骗儿童罪。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要注意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出卖的目的,即看有没有收买方。
韦某与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7年韦某独自一人到广东打工,此后基本居住在广东。2015年,韦某认识了来自湖南的男子龙某,在接触的过程中渐渐产生感情。龙某在生活上、感情上给予韦某更多的关爱,两人慢慢地发展成为地下情人关系。自此,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16年初韦某怀孕,怀孕之后韦某独自一人回广西待产,不久却意外流产。因为害怕龙某得知自己孩子已经意外流产,会就此断了与自己的联系,韦某谎称其已为龙某生下一名男婴,现在老家由其母亲帮忙照看。由于龙某一直催促韦某将孩子带回广东抚养,因担心谎言被揭穿,韦某心生恶念,决定在老家偷一名小孩,带回广东与龙某一起抚养,以维系自己与龙某的关系。2017年10月5日,韦某偷偷从楼顶潜入韦某全家中,至6日凌晨,趁无人看护婴儿之机,将韦某全未满周岁的婴儿抱走。婴儿哇哇大哭,惊醒了孩子的父母与左邻右舍。当父母跑到房间查看小孩时,床上早已没有了孩子的身影。意识到自家小孩可能被人偷走,韦某全立即追赶,终于在离家200米拦下韦某,要回自己的孩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为了达到收养的目的,将被害人韦某全夫妇未满周岁的儿子盗走,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犯罪之后被及时发现并被抓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都安县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沪律网提示:拐骗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只要侵害了两种法益中的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拐骗的手段包括蒙骗、引诱以及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的韦某将婴儿偷偷抱走,不是为了出卖的目的,而是为了自己收养,因此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如果韦某将婴儿偷窃后又予以出卖,则要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同时如果亲生父母为了获取利益而将自己的子女卖给他人,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