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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房产未变更登记起诸多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20 09:20: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8 ℃

王女士在婚内将自己婚前的房子过户给了丈夫,离婚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前夫就去世了,这套房子最终成为了前夫的遗产,要被继承以及偿还债务。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在变更房产时一定要慎重,同时要及时地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只有登记才受法律的保护。

 

王女士婚前自有一套房产。2008年4离婚后因房产未变更登记起诸多纠纷月底,王女士与陈某登记结婚。后陈某因需资金,为抵押贷款,与王女士协商后,于2010年5月份将王女士房产变更登记到了陈某名下。后因与陈某感情不合,王女士于2012年10月初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仍归王女士所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12月中旬,陈某不幸离世,该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经查明,在两人离婚之后,因为公司经营需要,陈某曾于2014年8月向张某借款50万元,隋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将陈某、隋某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还款,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隋某履行保证责任,向张某偿还了借款。隋某将陈某诉到法院,进行追偿,法院判决陈某支付隋某代偿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隋某申请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近日,王女士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因陈某已去世,法院遂依法追加陈某之母、陈某与前妻婚生子陈某某为被告,追加陈某与王女士婚生女儿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自愿将其房产变更登记到陈某名下,系双方的物权发生变动;双方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该房产仍归王女士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故法院以王女士对该房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陈某儿子陈某某、陈某之母得知陈某名下还有该房产,同意法院将该房产拍卖先偿还隋某债务,并要求王女士与女儿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款项由陈某某、陈某之母、王女士、王女士女儿共同继承,四人又发生了继承纠纷。王女士将个人房产轻易变更至陈某名下,双方离婚对房权做出约定后不及时变更登记,导致房屋被查封,引发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继承一系列纠纷,发人深省。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财产在结婚后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可以约定该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而婚内赠与也属于赠与,因此也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产原本是王女士的婚前财产,即使其与陈某离婚后,该房产仍归其个人所有,不用进行分割。但是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过户给陈某,离婚后虽然约定该房产仍归王女士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最终该房产仍是陈某的遗产,用于继承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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