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巢老人的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有子女的老人尚且得不到赡养,没有子女的老人更是得孤独终老,而没有配偶子女的老人的赡养需要老人的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承担。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如果不尽到扶养义务,则不能享有遗产继承份额。
今年2月13日,一遗产纠纷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请求继承其哥哥3万遗产的三兄妹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71岁的单身齐老汉十五年前父母均去世,齐老汉60岁那年,即1997年被村民委员会送往乡政府所属敬老院赡养。2007年9月,齐老汉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其兄妹三人相帮敬老院处理了齐老汉的丧事,敬老院清理遗物时发现齐老汉在银行尚有3万余元存款。齐老汉的三兄妹认为,他们是齐老汉的亲兄亲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均分继承这3万元。但敬老院认为,齐老汉在敬老院生活11年间,三兄妹虽曾探视,但未出一分钱赡养费,齐老汉日常生活费及护理费是由村民委员会出一点、乡政府拨付一点,国家扶持一点这“三点”组成,其丧葬费也是敬老院支付,并依据上述“三点”,拒绝仨兄妹继承齐老汉遗产,形成诉争。内乡法院认为,齐老汉3万元遗产是齐老汉生前合法财产,三兄妹与齐老汉有血亲关系,是第三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继承齐老汉遗产,但三兄妹在齐老汉生前未尽扶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兄妹不能继承齐老汉遗产,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三兄妹诉请。
沪律网提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但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兄妹三人并没有对孤独一人的齐老汉尽到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连基本的扶养费也是由村民委员和乡政府拨付的,因此兄妹三人在分配齐老汉的遗产时应当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