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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子女争遗产,三人放弃继承后又要求平分
发布时间:2018-07-14 09:14: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0 ℃

母亲患病后,四个子女签下协议,约定由长子一人照顾老人,老人以后的遗产也由长子一人继承,但没过多久母亲就去世了,其他子女又想平分遗产,便将哥哥告上了法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的形式来免除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

四个子女争遗产,三人放弃继承后又要求平分

69岁的老人任缘(化名)有四个子女,2016年9月因患脑梗阻住院治疗,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们认为,脑梗阻是慢性病,可能要持续很多年,为了解决母亲以后的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任缘和她的四个孩子来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任缘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任缘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协议达成后,任缘搬到了大儿子家里。协议签订后的11月22日,任缘病情突然恶化并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遗产。在长子将继承过来的镇上门面房作价27.8万元转卖他人后,其他三个子女感到不满,称这么做没经过他们同意。去年8月中旬,其他三个子女将长子告上法庭。原告表示,他们在任缘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在老人生病期间轮流照顾,因此主张当初的调解协议无效,诉请法院平均分割老人遗产。被告承认,原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其认为,当初自己并没有胁迫、欺诈原告签订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在母亲患脑梗阻时,你们让我一个人来承担,现在却过来要求分遗产。”被告指责道。10月27日,简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镇上门面房由长子继承,农村住房由其一女儿继承,被告当庭支付6万元,由三名原告自行协调分配。

沪律网提示: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是无效的。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扶养义务,也不能以不尽扶养义务的方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多分、少分或者不分,主要看事实上有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老人去世前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也不存在放弃继承权,我们一般认为在继承开始前签订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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