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
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上诉必须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如果第一审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能直接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服,才能向上级法院提出。
如果法院作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能再提出上诉。
上诉可以由第一审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把上诉状交给原来审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由原审法院将起诉状及其案卷材料转交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就会开始对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这种渠道的设立是由于有些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心存疑虑或不信任。希望直接与上级法院发生联系。其实上级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也要在五天内转交回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把该案的案卷材料及上诉状一并提交上级法院。由其开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