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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多年才发现妻子比自己大十几岁
发布时间:2018-07-14 09:14: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9 ℃

陈某与妻子孙某已经结婚6年,当迁户口的时候才发现,妻子的真实年龄竟然比自己大了十几岁,这让陈某一时难以接受,一气之下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与孙某的婚姻登记。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中只将受胁迫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但是若婚姻本身有效,但是在婚姻登记时出现误差时,婚姻登记也应当系可撤销。

男子婚后多年才发现妻子比自己大十几岁

今年34岁的陈某是台州三门人,2006年他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了安徽籍女子孙某。两人挺谈得来,于是开始谈恋爱。2007年8月,他们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同年11月,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本以为领了红本本有了爱情结晶之后,感情会更加坚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满,但一切并非如想象中那么顺利。2011年开始,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孙某后来也离家出走了。2013年,陈某将妻子找回,然后带她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他认为这样会给妻子更多安全感。结果,这一趟让陈某发现了更不痛快的事情:一起生活6年的发妻孙某并非结婚登记证上的“孙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质询下,孙某道出了实情,原来自己实际年龄比丈夫大14岁,好在长得不显老气,能够藏得住年龄。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孙某系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无法以离婚纠纷受理。去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民政局作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其行使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民政局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原告与第三人因登记机关出具的错误身份信息的结婚证,被告具备行使撤销的权力。因此作出了撤销陈某与孙某婚姻登记的判决。

沪律网提示:婚姻按照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有效婚姻即男女双方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时不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可撤销婚姻在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看,陈某与孙某在登记结婚时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是有效的婚姻。但是孙某假用他人的身份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核时也未查明,存在着过失,而陈某与孙某原本有效的婚姻应当被撤销,而不是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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