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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抚养女儿为由要求分割女方房产
发布时间:2018-07-15 09:15: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0 ℃

本是恩爱的夫妻,但是妻子不甘心只在家照顾女儿,想拥有自己的事业,丈夫对此很反对,最终妻子一人前往北京就业,三年后才回家看女儿,夫妻感情也走到了尽头。丈夫借此要求分割妻子和其家人在北京的房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诸如房产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做了不同的规定。

男方以抚养女儿为由要求分割女方房产

2005 年,张霞(化名)和赵天琪(化名)登记结婚,张霞辞去财会工作,一心在家做贤妻良母,赵天琪在事业单位做小科员。一年后女儿出生,俩人渐渐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张霞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可赵天琪不让张霞去上班,两人爆发矛盾,张霞独自去北京就业。2017 年,张霞回来探望女儿,赵天琪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张霞在北京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和股票等,并以自己要抚养女儿为由,要求多分。近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女方递交了北京房产的出资证明,举证该房产首付 38 万余元系母亲账户汇款至开发商,出资人为自己父母,每月贷款也是从自己工资卡中划出。经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女由赵天琪抚养,张霞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岁时止。关于争议房产,因首付款系张霞父母出资,故法院认定为张霞个人房产,不予分割。赵天琪要求抚养女儿,家庭财产适当多分的请求法院予以考虑。张霞拥有的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 18 万余元,判张霞需给付赵天琪股票市值的折价款10万元。

沪律网提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分割。这是为了保护赠与合同、遗赠等的个人专属性,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是对该方的单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张霞在北京的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并由其个人偿还贷款,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赵天琪无权就此房产进行分割。但是张霞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和赵天琪分居,也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的义务,存在着一定过错,应当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照顾赵天琪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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