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子女养大,子女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传统的美德。但是社会中仍有许多父母遗弃子女以及子女不孝敬父母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双方是否要互尽扶养义务?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双方的扶养关系也要基于前者。
原告是男子李某,被告是李某的3个继子女。1993年,李某与赵某结婚。当时,赵某的3个孩子都尚未成年。李某说,3个儿女都由他抚养成人,他供老大读到高中毕业,供老二体校毕业,并给3人成家。2015年5月20日,李某与赵某离婚。李某称,他现在体弱多病,需要治病、吃药及雇人护理,3个继子女有义务赡养他的晚年生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3个继子女从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500元;依法判令3个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此,3个被告辩称,李某与他们的母亲于1993年4月结婚。当时,他们的母亲收入可观,以做鞋为生,根本用不着李某倾其所有来抚养他们。2014年9月,李某忽然不告而辞,他们多方寻找,才得知李某回到了前妻处居住,李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及母亲的心。他们多次接其回家,他都避而不见,主动断绝了关系。现在,李某向他们索要赡养费,无任何理由。法庭查明,李某有3个亲生子女。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3个子女为共同被告。法院同时查明,李某是某镇政府退休干部,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072元,享受医疗保险,每月医疗费用报销70%。李某现患有脑梗塞,每月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赡养父母是既是传统的社会美德,也是法定的子女义务。但父母步入晚年,失去劳动能力并且生活苦难时,子女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给予最大的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的继子女,受李某的抚养教育,有赡养李某的法定义务。但李某现每月仍有固定收入,完全能满足其生活需要,物质生活上并不存在困难。而且李某本身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使得家庭关系僵化,故不得再李某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