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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租房实为借贷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8-07-19 09:19:2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25 ℃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把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混淆,而这会引起诸多合同纠纷。张先生和简先生实际上约定的是借贷合同关系,但在书面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况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风险,甚至暗藏诈骗危机,张先生最终就受其所害。上海合同律师表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对待,不签订“表里不一”的合同。

名为租房实为借贷的合同

张先生为经营之需,租用了简先生一栋七层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租期三年、押金160万元等条件,同时出租人简先生承诺对房屋享有完整产权、房屋没有设立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否则由简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为取得张先生信任,简先生还向他出具了一份“证明书”,内容是证明该房屋产权归简先生个人所有,落款单位为“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印有该单位公章。之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160万元押金。孰料,房屋使用没多久,简先生的前妻蓝小姐突然找到张先生,称该房屋为她所有,并出具了离婚协议书,上面载明房屋归蓝小姐所有。随后,蓝小姐将简先生赶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后各方沟通无果,张先生只好将简先生、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陈述虽然原被告书面签署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二人约定的是借贷关系,简先生以房屋为抵押,向张先生借款160万,以房屋租金收入作为借款利息,三年后简先生再向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经法院查明,“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出具前文所述证明,证明书上的印章系简先生伪造;而且,简先生不仅向张先生借款,还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他数十人“借款”。经法院审理,被告简先生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沪律网提示:蓝小姐虽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不能影响张先生与简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蓝小姐和简先生之前就串通好一起欺骗张先生,则两人都要向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很明显本案中的简先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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