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那么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遗产而被继承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释到股权原则上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权的继承,在股权不能被继承的情况下,公司要将股权收回。
杨某、李某和冯某是公司三名股东。冯某持有公司20%股权。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冯某去世,家人料理完丧事后,通知杨某某和李某某要求继承冯某的股权。杨某和李某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股权不能继承,公司可以按照出资额回购冯某的股权,但是冯某继承人不能继承冯某股权。冯某继承人去工商部分查询发现公司章程是冯某交通事故后才进行的工商变更,公司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有冯某的签名。冯某的继承人认为签名造假,并非是冯某签名。因此冯某继承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冯某的股权。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但是在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已自动继承了股东资格,此时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股东资格不具有溯及力。同时,股东资格系股东个人权利,修改股东资格继承条款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而不能采用多数决表达方式,否则不具有拘束力。最后法院判决,冯某继承人享有冯某的股权继承权。
沪律网提示:股权作为财产性权利,自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股权继承限定于自然人股东,并且采取章程优先原则,即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权的继承,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证其人合性而采取的做法。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公司章程虽然可以优先排除股权的继承,但是本案中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在股东冯某死亡后,并且没有经过冯某继承人的同意,因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不合法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冯某继承人仍可以继承冯某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