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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领出口退税被判逃税罪
发布时间:2018-07-22 10:22: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91 ℃

稷山县一家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打起了冒领出口退税的主意,在申报期间被国税局发现,法院前不久以逃税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和罚金五万元。上海刑事律师指出纳税是法定义务,任何逃避纳税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追究。

男子冒领出口退税被判逃税罪

文某在稷山县经营一家蜜饯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为了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文某向稷山县国税局报送了该公司进税额为855232.21元的纳税申报表,2016年7月份,稷山县国家税务局对文某经营的蜜饯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份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进行核查,文某安排会计向国税局报送了该公司2015年3月26日2号记账凭证进项税额77232.21元、2015年3月31日13号进项税额778000元的记账凭证。经核查,该公司2015年3月31日第13号记账凭证未附任何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属于虚假纳税申报。2016年8月11日,稷山县国税局稽查局给文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仍逃避缴纳增值税额778000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9.7%。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欺骗手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逃避追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沪律网提示:逃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以及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而纳税人是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前两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纳税的通知后,及时补缴了应纳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文某在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逃避缴纳增值税,构成了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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