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开工往往能够提供许多的工作机会,不少想揽活的人都想“分一块蛋糕”,但是有些人利益熏心,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迫使工地负责人将活分给自己,这样的行为无疑于强买强卖,也触犯了法律。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是以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2016年5月,石家庄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藁城区某小学教学楼的建造工程。作为负责人,武先生在工程中标后就来到现场组织施工,不承想施工还没多久,很多想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就先后找上门来。而他们揽活的方式,也着实让武先生头疼。武先生发现,施工开始后,工地大门口多次被各种私家车堵住,一堵就是一天,致使拉水泥、木材、钢管等材料的车辆一直无法驶入工地。有时候,工地门口附近还会被倾倒的土堆堵住,导致施工车辆出入非常困难。堵门的人自然有想法。在随后的日子里,附近村民李强(化名)联系到武先生,要求承揽教学楼周边砌围墙的活,后来又提出干地面注混凝土的活,这两个活干下来,总共能挣到十一二万元。村民赵刚(化名)则找到武先生,要求给工地供应商品灰,并想承揽教学楼外墙粉刷的活。这些活干下来,总共能挣到六七万元。此外,还有一些人先后采取各种方式,阻碍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场地,也都是为了承揽部分工程。按照规定,教学楼工程严禁分包和转包,严禁采购资质不全的建筑材料商提供的商品。虽然天天有人到工地附近找事,但武先生坚持原则,没有答应任何人的承揽工程要求。不过,频繁发生堵路情况,施工工地总是被迫停工,原本两个月就应完工的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无奈的武先生只好选择报警求助。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赵刚多次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检察院指控李强、赵刚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强、赵刚已经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李强、赵刚当庭自愿认罪,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武先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此外,赵刚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最终,藁城区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赵刚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沪律网提示:强迫交易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死亡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强、赵刚多次采用威胁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强揽工程,而不是其他非法的目的。因此强迫交易罪必须是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真正的交易事实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交易的存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