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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26 10:26: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26 ℃

父亲死后,留下了一个证券账户,儿子想代替老母亲办理继承业务,但却被证券公司以地域限制以及非本人办理为由拒绝,最终在投服中心调解员的帮助下成功办理了业务。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在诸如房产、证券以及股票等遗产的继承中,继承公证起了很大的重要。

证券继承起纠纷

2016年9月份,贾某接到证券公司的电话称其需要清理亡父的证券账户,家人讨论后认为由贾母继承该账户是最合适、也是办理相关手续最为方便的人选。考虑到贾母现年已八十多岁,便全权委托贾某办理,于是贾某便前往证券公司打印了账户清单并前往重庆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当他12月份带着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时候却被告知所提供的公证书是重庆的,不符合所在地为成都的证券公司的办理规定。同时公证书也没有提及贾母就是其父亲证券账户的唯一继承人,并要求贾母本人到证券公司办理继承业务。投服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贾某的投诉后,认为证券公司与贾某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从而引发了这场纠纷,宜尽快安排双方见面调解。投服中心特别指派了当地资深的田律师作为调解员。在调解一开始,贾某觉得这个调解根本就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在矛盾双方分别进行了自我陈述之后,调解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对于贾母之前提到的公证书的地域限制,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公司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异地开具的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只能麻烦贾某前往成都的公证处再次进行公证,公司会承担相应的交通费。此时贾某的情绪得到了一丝缓解,表示自己会在成都重新开一次证明文件。证券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视频开户仅针对七十岁以下的投资者,现年八十多岁的贾母并不符合视频开户的要求。等贾某提交完所有相关材料后营业部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为贾母开户。据此,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和解方案。然而过了不久,贾某在收到证券公司开具的材料清单后认为这份清单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抬头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表示这份清单仅仅是辅助办理业务的工具,并不是正式文件。经过上一轮的调解后,当事人双方都认定调解员是中立可信的。田律师看了材料清单之后建议贾某按照这上面列的文件,在成都公证处办理相关事宜。证券公司也表示,只要贾某持有清单上的文件会立即为他办理账户继承手续。终于,双方在2017年7月12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投服中心负责督促双方完成协议书约定内容。

沪律网提示:证券是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当持有人死亡后,证券自然可以作为遗产由持有人的继承人继承。继承证券的程序和步骤等则由各证券公司进行规定。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证券继承,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冲突,经过调解双方各自让步,证券公司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给予贾某便利,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证券公司能够尽到社会责任,对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无疑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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